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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公司为什么要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发布人:文网文小编    来源:     浏览:     发布时间:2020-06-01 23:34

文化部于2016年12月2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网络表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网络表演经营企业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不得开通表演频道。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产品,不得向公众提供。  

主播身份证实名也被提上日程。管理办法强调,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加强对表演者的管理。为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与表演者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表演者的身份信息。  

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  

网络表演是网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管理和规范,主动引导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提供内容健康、向上向善,有益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网络表演,促进我国网络文化繁荣发展。

直播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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